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烧埋银制度(2 / 2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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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元十九年(公元12八2年),中书左丞相耶律铸上疏元世祖忽必烈,对烧埋银制度提出修订意见。耶律铸是蒙古初立汗国时的名臣耶律楚材的儿子,他继承其父“以儒治国”的家教,辅佐忽必烈治理国政。针对烧埋银问题,耶律铸认为杀人一命“征钞二锭”做烧埋银,处罚太轻,应该“依蒙古人例”:“犯者没一女入仇家,无女者征钞四锭。”

在至元二年到至元十九年这十七年里,司法官员将烧埋银“五十两”减至“征钞二锭”,这说明在实践中,五十两烧埋银的数额太大,缺乏征收可能,政府才会主动减征。白银是从清代才由欧洲大量流入中国,元代之银价较之后来要贵得多,按照史籍记载,有些罪犯家中因赔偿烧埋银,而不得不将“女孩儿折烧埋银”。

只要出了人命均征烧埋银

元代以前,中国法律对犯罪被害人的利益及保护没有专门的规定,皇帝和官员关心的主要是惩罚犯罪。虽然法律上也出现过要求“过失杀人”者给付死者之家丧葬之费的规定,但其立法本意并非是为被害人利益,而且数量甚少,不成系统。只有元代出现的烧埋银制度,才是真正的人命赔偿制度。

烧埋银制度不仅仅是赔偿丧葬费,征收烧埋银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被害人的生命权遭到了侵害。其征收与否跟杀人是故意还是过失、刑罚是轻还是重,均没有关系。只要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,就征收烧埋银。反之,如果杀人未遂,或者并非对生命的非法剥夺,杀死的是“应捕杀恶逆之人”,则不征烧埋银。

元代法律区分犯罪的具体情况,《元典章》列举了八种情况“误杀”,均属于征烧埋银的犯罪:“牛驾车碾死人”、“车误碾死人”、“因公惊死人”、“急走车辆碾死人”、“月黑走马撞死人”、“走马误撞死人”、“因斗误杀旁人”、“持刃误杀旁人”。又如“杀死奸夫奸妇”犯罪,有征与不征两种情况,《元典章》分别列举如下:“旁人杀死奸夫”、“夫非奸所杀死奸人”、“夫打死强奸未成人”,杖一百七,不征烧埋银;“夫奸所杀死奸夫或奸妇”,无罪,但须征烧埋银。

除个别情况外,只要出了人命均征烧埋银。无论蒙古人杀死汉人、官员杀死贫民,还是汉人杀死蒙古人、驱口杀死娼妓,良人杀死奴隶,都要征收烧埋银。医疗事故、嫌犯在拘押期间被刑讯致死等情况,均亦需征收烧埋银。这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平等。法律还保证家属对烧埋银完整的所有权。被害人亲属是唯一的受益者。官府不能有任何染指。

法律上还作了一些免征的规定,对一些情有可原或没有必要的情况,免征烧埋银。如被害者身份卑贱(“有罪驱”、“无罪驱”、“同驱”、“放良年限未满年驱”和“为伴娼女”),虽不免罪,但免征烧埋银。杀死同居亲属或奴婢杀主,征收烧埋银没有意义,虽不免罪,但免征烧埋银。为鼓励和保护正当防卫,打击犯罪,法律还规定“杀死贼人”,不但免罪,而且免征烧埋银。

官府是当时司法的主体,对于烧埋银的顺利征收至关重要。法律赋予官府以重要的责任。如果“被杀之人或家住他所,官征烧埋银移本籍,得其家属给之”。还有一种官府支付的情况:“诸斗殴杀人,应征烧埋银,而犯人贫窭,不能出备,并其余亲属无应征之人,官与支给”。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(如奴仆、疯病之人等)的杀人犯罪,法律规定由其监护人负责交纳烧埋银。如元朝私家奴仆众多,法律明确规定:“诸庸作殴伤人命,征烧埋银,不及庸作之家”;“诸奴殴人致死,犯在主家,于本主征烧埋银,不犯在主家,烧埋银无可征者,不征于其主”。

烧埋银制度很人道

《元史·刑法志》中所载之元代五刑,为“笞、杖、流、徒、死”,与中国古代其他朝代的刑法并无二致,五刑是司法中之主刑。烧埋银制度是附加于主刑之上的刑罚,“诸杀人者死,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”,具有附加刑和赔偿性质。一如现代司法制度中所谓“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责任”。

纵观《元史·刑法志四·杀伤》篇目所罗列之具体罪名中,凡属人命案者,均需征收烧埋银,且对征收对象,并无民族身份之特殊规定。

《元史·刑法志四·杀伤》所规定的第一条“诸杀人者死”,不容置疑。还有一条规定:“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,断罚出征,并全征烧埋银。”这曾经引起歧义。

其实两者并不矛盾,前者是针对谋杀,后者是针对失手杀人。“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”,也就是说,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:首先事出有因,争执、醉酒;其次殴打致死。这一界定,与“诸杀人者死”并无冲突。或者说,这一规定,实际上指的并非是“故意杀人罪”,而是“伤害致死罪”。如果蒙古人故意杀死汉人,那么依照元代法律,亦属于死刑,而非判处充军就能了事。当然烧埋银必须征收。

而元代法律中公然偏袒蒙古人,也是不争的事实,“诸蒙古人与汉人争,殴汉人,汉人勿还报,许诉有司”,就证明了蒙汉两族在元代法律体系中的不平等性。那么在司法实践中,“乘醉杀人”也会理所当然地成为一些蒙古人减轻罪责之护身符,因为“如争执、醉酒”等情形,不好界定。

元代的烧埋银制度,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犯罪被害赔偿法律制度。中国封建朝代历史上,一向缺少对犯罪被害人家属的法律保护。皇帝和官员关心的是犯罪的惩治和教化的实行。翻翻二十四史刑法志里,基本上每一页少不了的都是对犯罪分子的宽恕和人道,监狱环境好坏,用刑轻重,无不在汉唐等明主的考虑之中。每逢新皇帝登基,免不了大赦天下,有时连死囚都能保命。然而就是没有几个人关心被害人家属的状况。而元朝的烧埋银制度背后的法律规定是杀人者死,并向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。五十两银子可不是个小数目。有这样的法律规定,大元帝国的蒙古人谁能肆无忌惮杀汉人?

更重要的是,对被害人来说,烧埋银制度可谓是“良法美意”。不但使得对罪犯的刑事处罚达成了报仇雪恨的心愿,精神上得到了安慰,由于亲人死去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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